男子以轉包土地為名騙取8萬元承包款,樂東法院判了!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 莫明彬)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詐騙罪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0元。
據(jù)了解,范某云欲承包土地種植,經(jīng)他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平。2021年4月4日,王某平帶范某云到樂東縣佛羅鎮(zhèn)白沙橋東南側現(xiàn)場查看一塊土地,并稱該土地是其承包的,同時拿出承包合同。事后王某平以把這塊地轉租給范某云為由,讓其預先支付土地承包押金。2021年4月6日,范某云轉賬給王某平8萬元,當天雙方簽訂《承包土地合同》。之后,王某平卻未依約向范某云提供土地使用,并以自己實際未承包該土地且已將8萬元投資哈密瓜生意虧損為由,一直未將錢款退還給范某云。2022年2月16日,范某云向公安機關報案。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8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王某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其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積極尋找投資項目開展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需要,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并用于個人揮霍使用,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法官同時提醒,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真實身份和合同標的物的真實性及對方的履約能力,切勿盲目與沖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財物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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