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兩男子酒后竟攔路毆打他人,分別獲刑10個月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 鄧鵬)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以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廖某鵬、廖某專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22年2月13日23 時許,被告人廖某鵬、廖某專喝酒后遇到被害人高某榮,廖某專將高某榮攔停后大聲詢問其是哪里人從哪里來,高某榮也大聲回答并打電話給朋友說自己在路上被攔截,之后與廖某專發(fā)生肢體沖突,廖某鵬見狀便和廖某專一起毆打高某榮。經(jīng)鑒定,高某榮的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
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鵬、廖某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本案中,兩被告人借著酒勁故意傷害他人,最終為自己的魯莽行為“買單”。法官同時提醒,飲酒要適量,酒后莫惹事!如發(fā)生矛盾糾紛也要冷靜處理,要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雙方矛盾,“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切勿逞一時之快動手傷害他人,最終使他人遭受身體痛苦,自己也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責任編輯: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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