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老師微博上遭誹謗,法院判了!
據(jù)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消息,日前該院審結了一起網絡用戶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自然人名譽權的案件:
二審認定發(fā)帖人小章利用其微博賬號惡意發(fā)表文章,構成誹謗,侵害了當事人小陳的名譽權,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小章應對小陳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小陳各項損失共計1.4萬余元。
高校老師在微博被惡意誹謗
2022年1月8日,某微博用戶發(fā)布了一篇指稱某高校老師小陳利用婚姻騙取財產的文章,言辭激烈,內容博人眼球。
文章稱小陳“利用婚姻騙取財產”“詆毀和利用老校長”“道德淪喪”“處心積慮奪取房產”“氣死我母親和暴力毆打家人”“建立情人關系”等。
文章發(fā)布后很快引起了該高校的重視。高校宣傳部于次日向微博發(fā)送了《關于刪除網絡不實言論的函》,要求刪除該文章。微博隨后便采取行動,刪除了該文章。
但發(fā)布文章的微博用戶并未就此停手,反而更改昵稱并新注冊了另一賬號。在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多次發(fā)布文章,還放話道:“小陳,你覺得刪帖就能掩蓋事實真相嗎”“小陳,微博揭露你的惡劣行為是以事實為準繩,而你的恐嚇、你的刪文,更暴露你想掩蓋你的行為”等言論,并多次@微博大V以擴大傳播范圍。
在此期間,小陳多次向微博投訴要求刪除小章發(fā)布的相關文章,并自2022年2月14日起除要求刪除侵權言論文章外,還要求微博對惡意發(fā)布文章的兩個微博賬號禁言并關閉賬號。但微博每次僅刪除相關文章及言論,始終未采取禁言、關閉微博賬號以及披露微博賬號注冊人信息的措施。
小陳不堪其擾,將發(fā)帖賬號和微博平臺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一審法院:發(fā)帖人構成誹謗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發(fā)帖的兩個微博賬號使用人姓名均為小章,其在涉案文章中的指稱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情況屬實,因而屬于捏造虛假事實的行為,構成對小陳的誹謗,侵犯了小陳的名譽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小陳律師費、取證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4萬余元。微博的運營主體在小陳通知其涉案文章及相關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后,均及時履行了刪除義務,盡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故微博在本案中無侵權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小章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小陳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滿足侵權“四要件”已構成誹謗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網絡用戶利用信息網絡侵害自然人名譽權的糾紛,此類侵權相較于傳統(tǒng)名譽侵權的區(qū)別在于其發(fā)生場域在互聯(lián)網,而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若符合侵權構成要件的,行為人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侵權責任的認定需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構成要件:
即行為人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受害人有名譽損害的事實、加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上海一中院從上述一般侵權認定的四項構成要件出發(fā),經過逐一分析,認為小章未能舉證證明其在微博上發(fā)表涉案文章內容的真實性,其發(fā)表涉案文章的行為構成誹謗,小章發(fā)表涉案文章、虛假陳述使得兩個微博閱讀量均達到100多人次的行為,足以造成小陳相關方面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且從小章的發(fā)帖內容及頻率看具有積極追求侵犯小陳名譽、使其社會評價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觀故意,故小章的行為滿足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至于小陳要求關閉涉案兩個微博賬戶的訴請,則屬于微博行使平臺自治管理權限或微博與小章之間服務合同履行的范疇,且此項訴請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圍,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結合小陳亦未就此提出上訴的情況,上海一中院對一審該項判決亦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高校老師微博上遭誹謗,法院判了?。?/p>
【責任編輯:楊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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