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
海拔新聞
2023-09-19 11:06:34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熊文穎)9月18日,三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提醒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對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對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設施,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
據(jù)了解,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掇k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根據(jù)《告知書》,目前在農貿市場及商超內不同程度存在使用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生鮮燈”)的情況,在《辦法》施行前,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統(tǒng)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guī)定的燈具。
《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照明燈具的,將依據(jù)《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責任編輯:陳麗潔】
【內容審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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