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開展“愛鳥周”普法宣傳 具體案例→

海拔新聞 2024-03-22 09:58:45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陳勇合 通訊員 吳海青 李瑋)3月21日,省公安廳聯(lián)合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林業(yè)局、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樂東縣黃流鎮(zhèn)組織開展2024年海南省“愛鳥周”暨“世界野生動植物日”宣傳活動。

據(jù)介紹,本次普法宣傳以“完善保護體系·護佑候鳥遷飛”為主題。省公安廳通過校園講座、入村入戶普法、案例宣講、無人機廣播等形式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宣傳,讓保護野生動物走進公眾心里,提升公眾保護野生動物法治意識,推動海南自由貿(mào)易港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

在黃流鎮(zhèn)龍騰金街主會場,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及樂東縣公安局民警通過發(fā)放宣傳資料、張掛宣傳海報、設置案例展板、現(xiàn)場講解案例等形式,廣泛宣傳海南常見的國家級和省級陸生保護野生動物,并重點圍繞邢某花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等5個典型案例與相關法律條文開展講解和宣傳。“海南警方”現(xiàn)場發(fā)布了公安機關打擊非法狩獵普法視頻,掀起活動高潮。

在黃流中心學校,民警以保護野生動物為題開展校園普法講座,并通過視頻形式在10所村級小學同步宣講,增強師生保護野生動物意識。在黃流鎮(zhèn)及周邊村委會,民警進村入戶開展社區(qū)普法,引導群眾自覺抵制亂捕濫獵、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共同保護野生動物家園。期間,民警還通過無人機在各活動現(xiàn)場上空巡回廣播,倡議公眾保護、拒食、拒售野生動物,爭做文明公民。

據(jù)統(tǒng)計,本次公安機關普法宣傳活動共發(fā)放宣傳材料2000余份,現(xiàn)場宣講及接受咨詢1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宣傳效果。

附件:普法宣傳案例

【案例1】邢某花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屬于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一)案情回顧

2022年9月,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接到省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局轉(zhuǎn)來線索:有不法分子在樂東縣九所鎮(zhèn)田間路旁架設捕鳥網(wǎng)、捕鳥架等獵捕工具捕抓候鳥。森林公安迅速行動,聯(lián)合樂東公安機關深入偵查,于2023年1月偵破邢某花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系列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7人,查獲非法獵捕、收購、出售坡馬、雷公馬等29種陸生野生動物。該案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經(jīng)查明,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犯罪嫌疑人卞某華、李某、麥某席、石某武、盛某武5人將從野外獵捕的野生動物,出售給犯罪嫌疑人邢某花,邢某花再將收購的野生動物出售給犯罪嫌疑人邢某完等21人。其中,邢某花收購、出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蠟皮蜥(俗稱“坡馬”)2988只、白胸翡翠2只、褐翅鴉鵑4只、松雀鷹1只,涉案價值達452.2萬元;收購、出售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變色樹蜥(俗稱“雷公馬”)571只、白胸苦惡鳥78只、滑鼠蛇17條等25種野生動物,涉案價值達28.11萬余元。卞某華等5人獵捕、出售蠟皮蜥、夜鷺、白胸苦惡鳥、滑鼠蛇等野生動物1465只(條)。邢某完等21人收購、出售蠟皮蜥、變色樹蜥、白胸苦惡鳥、滑鼠蛇等野生動物3476只(條)。邢某花等25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已提請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邢某花、邢某完等10名犯罪嫌疑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以上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學法時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

(1)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diào)控、疫源疫病監(jiān)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zhí)卦S獵捕證。

(2)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

①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

②經(jīng)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管理的野生動物。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3)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案例2】王某日等人非法狩獵案

——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所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案情回顧

2023年12月12日,海南澄邁公安機關對湖北省荊州市公安機關轉(zhuǎn)來非法狩獵涉案線索開展協(xié)查,破獲非法狩獵系列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收繳活體眼鏡蛇400余條,涉案價值達160余萬元。

經(jīng)查明,2022年,犯罪嫌疑人羅某鍵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日等5人以抓蛇馴養(yǎng)轉(zhuǎn)賣方式進行謀利,由王某日、張某軍、王某蔚、王某明、王某宙在澄邁縣某鎮(zhèn)禁獵區(qū)內(nèi),使用自制的禁用狩獵工具捕抓野生蛇類動物出售給羅某鍵,羅某鍵經(jīng)過養(yǎng)殖增重后再轉(zhuǎn)賣他人泡酒及食用,從中獲取差價。2022年至今,羅某鍵向王某日收購非法狩獵的21條眼鏡蛇共計5380元,向張某軍收購非法狩獵的7條眼鏡蛇共計2150元,向王某蔚收購非法狩獵的40-50條眼鏡蛇共計1.7萬元,轉(zhuǎn)賣野生眼鏡蛇生產(chǎn)的蛇蛋獲利2萬元。犯罪嫌疑人羅某鍵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日、張某軍、王某蔚、王某宙、王某明使用禁用的狩獵工具在禁獵期、禁獵區(qū)狩獵,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狩獵罪。以上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學法時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

非法狩獵罪立案標準: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1.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2.在禁獵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3.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

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案例3】王某軒、鄭某龍等人非法狩獵案、非法持有槍支案

——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狩獵,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一)案情回顧

2023年6月,群眾向海南文昌公安機關舉報,在文昌市東郊鎮(zhèn)良田村委會坑邊村有人持槍狩獵。公安機關迅速出警,現(xiàn)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軒,繳獲氣槍2把、松鼠死體14只、誘捕器2個以及作案車輛1輛。

經(jīng)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軒等人違反狩獵法規(guī),長期在屬于禁獵區(qū)的文昌市東郊鎮(zhèn),持禁用的工具氣槍實施狩獵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公安機關高壓態(tài)勢下,犯罪嫌疑人鄭某龍次日投案自首,民警根據(jù)線索先后抓獲1名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嫌疑人和4名非法狩獵嫌疑人,繳獲氣槍3把。目前,已偵辦刑事案件37起、行政案件1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7人,繳獲槍支5把,查獲涉案野生動物松鼠427只、鳥類75只,涉案價值為23445元。該系列案已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二)學法時刻

1.《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規(guī)定:

“禁用的工具”: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籠、獵夾、地弓、彈弓、弓箭、捕鳥網(wǎng)、捕鳥架、排銃、火銃、射釘槍、氣槍、地槍等各類工具獵捕野生動物。

“禁用的方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陷坑、水淹、聲誘、搗毀(掏)巢穴、火攻、煙熏、網(wǎng)捕等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2.“禁獵區(qū)”“禁獵期”:海南各市縣均劃定了禁獵區(qū),目前,海南全省均屬于禁獵區(qū),全年均屬于禁獵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案例4】李某良、李某云非法狩獵案、非法制造槍支案、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案情回顧

2023年11月,海南瓊海公安機關接到線報:瓊海市石壁鎮(zhèn)下朗村委會李某云、李某良有非法狩獵行為。經(jīng)偵查,民警于11月23日在李某云家將其抓獲,當場扣押牛背鷺鳥凍體4只(“三有”野生動物,價值2000元)、疑似槍支的槍型物1把、疑似槍支配件3件、圓形小鋼珠1盒、紙筒裝小鋼珠24筒、射釘彈146粒、彈弓1把、圓形大鋼珠19粒。

經(jīng)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云違反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于2011年前后購買射釘槍、鋼管等材料,非法自行制作一把槍支并存放在其倉庫。2021年至2023年1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李某云、李某良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購買射釘彈、圓形小鋼珠,使用上述槍支在自家附近多次獵捕野生動物。其狩獵地點為禁獵區(qū),狩獵時間為禁獵期,使用的射釘槍為禁用的工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云等二人已移送審查起訴。

(二)學法時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chǎn)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fā)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shù)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案例5】“12·09”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案

(一)案情回顧

2022年12月9日17時許,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吊羅山林區(qū)分局接到群眾報案稱,有輛銀色小汽車經(jīng)吊羅山公園收費站進入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河溝中電魚。經(jīng)民警攔截檢查,發(fā)現(xiàn)該車輛后備箱裝有網(wǎng)兜2個、塑料箱2個、電筆1支,塑料箱內(nèi)裝有石鱗魚和疑似龜類動物1只。

經(jīng)查明,犯罪嫌疑人黃某政、黃某威、黃某智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于2022年12月9日16時30分許駕駛銀色小汽車進入屬于禁漁區(qū)的吊羅山林業(yè)局原二連石晴林場舊場部(屬海南吊羅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內(nèi)),使用禁用的電魚方法在附近的河溝里進行捕撈,共捕撈野生石鱗魚11.3公斤、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平胸龜1只。目前公安機關已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二)學法時刻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

立案標準:在內(nèi)陸水域,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chǎn)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定罪處罰:

(1)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jīng)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chǎn)種質(zhì)資源保護區(qū)內(nèi)捕撈水產(chǎn)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qū)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yè)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4)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yè)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最高檢《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

“禁用方法”:一是電魚、毒魚、炸魚的方法;二是具有破壞漁業(yè)資源正常生長繁殖的現(xiàn)實危害或危險性,并且與電魚、毒魚、炸魚方法的社會危害程度大致相當其他方法。

“禁用工具”:單船拖網(wǎng)、雙船拖網(wǎng)、多船拖網(wǎng)、多樁有翼單囊張網(wǎng)、雙錨框架張網(wǎng)、攔河撐架敷網(wǎng)、岸敷箕狀敷網(wǎng)、岸敷撐架敷網(wǎng)、攔截插網(wǎng)陷阱、攔截箔簽陷阱、導陷插網(wǎng)陷阱、導陷箔荃陷阱、拖曳齒耙耙刺、定置延繩滾鉤耙刺等十四種漁具。

【責任編輯:吳鐘旺】

【內(nèi)容審核:孫令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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