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有獎!最高20000元!

三亞市人民政府網 2024-05-14 11:42:28

三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號

《三亞市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24年修訂)》已經2024年4月26日八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長:陳希

2024年5月11日

三亞市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2024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旅游市場經營行為,維護旅游市場發(fā)展秩序,鼓勵社會公眾依法舉報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增強三亞旅游市場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南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三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舉報獎勵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違法經營行為處置的有關工作:

(一)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熱線辦”)負責受理、轉辦舉報事項;

(二)市(區(qū))各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執(zhí)法部門負責處理舉報事項;

(三)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舉報獎勵金的審批和發(fā)放。

第三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三亞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平臺,包括電話撥打12345(24小時值班政府服務熱線)、上傳舉報信息至微信公眾號“三亞12345”、發(fā)送舉報短信至0898-88912345;

(二)“三亞放心游”平臺,包括“三亞放心游”微信公眾號、小程序和支付寶小程序等相關網絡平臺。平臺將舉報信息轉至市熱線辦。

旅游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明示舉報途徑。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我市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舉報,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應當如實提供舉報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違法經營者信息、違法經營行為的基本情況以及證據或線索。

第五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對舉報信息進行保密,按照規(guī)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獲得獎勵等舉報信息。

第六條 受理范圍:

(一)旅游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取得經營資質的;

(二)旅游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

(三)旅游經營者強迫交易的;

(四)旅游經營者提供不合格的產品或服務的;

(五)旅游經營者銷售鮮活海鮮、水果、珠寶等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旅游經營者虛假宣傳的;

(七)旅游經營者存在缺斤少兩等價格違法行為的;

(八)旅游經營者為獲取利益而進行商業(yè)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九)其他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

旅游經營者,是指旅行社、景區(qū)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舉報的違法經營行為不在本市管轄范圍的;

(二)舉報事項涉及的違法經營行為發(fā)生時間距舉報時間超過90天的;

(三)違法經營行為主體信息不明確的;

(四)沒有具體的違法經營行為基本情況的;

(五)舉報事項不屬于旅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

(六)舉報事項已被有關部門立案處理,舉報人不能提供新線索的;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八條 接受舉報后的處理:

(一)市熱線辦收到舉報后,應即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將理由告知舉報人;

(二)市熱線辦受理舉報后,應于當日將舉報事項及舉報材料移交市(區(qū))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執(zhí)法部門處理;

(三)市(區(qū))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執(zhí)法部門接收舉報事項后,應于規(guī)定時限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至市熱線辦;

(四)市熱線辦收到市(區(qū))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執(zhí)法部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應于當日內將舉報事項及處理結果移交至市旅游主管部門。

第九條 舉報人獲得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本辦法規(guī)定的舉報途徑進行舉報;

(二)舉報事項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且無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舉報事項真實可靠能夠查證屬實;

(四)執(zhí)法部門已就舉報事項對旅游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五)可以與舉報人取得聯系,并且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

第十條 對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舉報事項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平均分配;

(二)同一舉報事項涉及多項獎勵標準的,按獎勵金額最高項獎勵;

(三)舉報人為依法應當履行監(jiān)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不予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獎勵標準

獎勵金額根據被舉報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確定:

(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給予舉報人300元獎勵;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不足1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不含5萬元)的,給予舉報人800元獎勵;

(四)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至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總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八)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九)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給予舉報人1.2萬元獎勵;

(十)處以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1.5萬元獎勵;

(十一)被認定為犯罪的,給予舉報人2萬元獎勵。

同一舉報人每年可獲得獎勵總額累計不超過2萬元。

第十二條 獎勵審批及發(fā)放

市旅游主管部門收到市熱線辦移交的舉報材料及處理結果后,根據處理結果確定獎勵金額并完成內部審批。審批通過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自愿放棄領獎。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舉報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核實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信息,核實無誤后,將獎金匯至舉報人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列入市旅游主管部門支出預算,??顚S茫邮茇斦?、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fā)放憑證等。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的舉報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應受理未受理,受而不理的;

(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信息的;

(四)利用舉報線索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的;

(五)為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guī)的情形。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5日。

(原標題:舉報有獎!最高20000元?。?/p>

【責任編輯:馮   超】

【內容審核:肖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