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辦法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史若木)為加強和改進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對外發(fā)布《海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管理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即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
《辦法》指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第一審、第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等訴訟程序中出庭參加庭審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辦法》要求,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由人民法院確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程序未提出異議,行政復議機關書面申請委托原行政行為機關代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行政復議機關出庭有利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除外。其他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協(xié)商確定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也可由人民法院確定。其中一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視為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已出庭應訴。
《辦法》稱,對于同一審級需要多次開庭的同一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參加一次庭審的,一般可以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出庭應訴義務,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出庭應訴,不免除其在其他審理程序出庭應訴的義務。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除出庭應訴外,還應積極參與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詢問、聽證、協(xié)調、座談、現(xiàn)場勘察等訴訟活動,力求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辦法》指出,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出庭應訴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由有權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低的,由省人民政府約談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約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低的,由其主管部門約談。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黃奕宏】
【內容審核:吳鐘旺】
版權聲明:國際旅游島商報全媒體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版權作品,歡迎轉發(fā),但非經(jīng)本報書面授權同意,嚴禁包括但不限于轉載或改編、引用等,違者必追究法律責任。
24小時熱聞
相關閱讀/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