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臨高一人被判拘役四個月!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林霞)“我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非法捕撈行為對海洋環(huán)境保護造成的破壞,也給家庭生活帶來嚴重影響,給子女做了不良示范。經過此次教訓,我明白了禁漁區(qū)的范圍,也知道了國家規(guī)定的最小網(wǎng)目尺寸是40mm,今后不會再非法捕撈了,努力做一個遵法守法的好漁民。”被告人桂某進在庭上對自己的非法捕撈違法行為深表悔恨,并當場表示服判、不上訴。
3月4日,海口海事法院在臨高縣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巡回開庭審理了臨高籍被告人桂某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并當庭宣判。當?shù)卮逦瘯?、司法所工作人員、特邀調解員及漁民群眾等20多人現(xiàn)場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0月8日,被告人桂某進與三名船員駕駛“瓊臨漁XXX”號漁船從文昌清瀾港出發(fā),在清瀾港附近海域作業(yè),期間共下網(wǎng)捕撈作業(yè)3次。次日18時許,在文昌清瀾港附近海域被海口海警局文昌第一工作站工作人員查獲?,F(xiàn)場扣押作業(yè)使用漁網(wǎng)2張,漁獲物523.14斤。經查詢,被告人桂某進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地點位于海南省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wǎng)禁漁區(qū)線內,經鑒定,該2張漁網(wǎng)為單船有袖(有翼)單囊拖網(wǎng),最小網(wǎng)目尺寸均為28mm,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違反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提出量刑建議。庭審中,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合議庭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桂某進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對涉案財物依法進行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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