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二十年的房子竟被要求退回?海南法院這樣判!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楊斌 高媛)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了一面“秉公辦案,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正義衛(wèi)士”的錦旗,這面錦旗映襯的是一個家庭二十年間對于安居的深切期待,是當事人訴訟三載的終見光明。
據了解,2000年,陳某購買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兩層混合樓房一棟,同年11月,該公司代陳某辦理并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此后一直由該公司保管兩證。
2003年,李某經該公司員工介紹得知陳某有房屋轉讓,李某遂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書》并支付了購房款,房屋出讓方為陳某(陳某簽名為該公司員工符某代簽)。此后,房屋交付李某居住使用,兩證交付李某保管。
2020年,因房屋過戶事宜發(fā)生糾紛,李某訴請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陳某提起反訴,要求李某返還房屋并支付占用費。經省一中院以遺漏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不當,程序違法為由發(fā)回重審后,一審法院依法追加該公司、符某等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從轉讓協議簽訂的情況來看,房屋及鑰匙、產權證明等由該公司保管并交付給李某,李某有理由相信該公司及其員工符某的行為代表陳某。從合同的履行來看,李某已支付合理的購房款項,并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該公司員工符某代陳某簽署《房屋轉讓協議書》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依法對陳某具有約束力。陳某應協助李某完成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陳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該公司員工代簽協議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某在購房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遂上訴。
省一中院經審理認定,陳某作為合同相對方,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權利人,且陳某授權委托該公司代其辦理以上產權證明。而后三年時間里,案涉房屋、鑰匙及兩證均由該公司代陳某進行管理。因此,李某對該公司員工符某以陳某名義簽訂轉讓協議的行為存在信賴基礎。李某支付的房屋對價符合交易期間房地產市場交易行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陳某稱對房屋出賣完全不知情,但在長達20年的時間里,陳某未曾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與常理相悖。此外,陳某主張該公司及員工不具有其委托售房的手續(xù),該公司及員工稱,因公司二十年間幾經搬遷及變更工作人員,許多公司資料無法找到。但無論是否存在委托手續(xù),陳某的該項理由均不足以推翻李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省一中院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經案件當事人反饋,有關部門已為當事人辦妥了不動產權證等,案件糾紛已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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