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洗白”受賄款 一男子被儋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獲刑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黃桂風(fēng) 通訊員 郝財源)儋州市一男子李某某明知他人受賄金額特別巨大,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掩飾、隱瞞1281.15萬元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zhì),被儋州市檢察院以洗錢罪提起公訴。儋州市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2023年3月29日,符某某因犯受賄罪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0萬元。在符某某受賄期間,李某某明知符某某讓其提供銀行賬戶系為了掩飾、隱瞞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zhì),仍按照符某某的要求,多次將符某某交給其的受賄款分別存入其名下多個銀行賬戶獲取孳息,同時還將賬戶里面的受賄款項用于購買鋪面、理財產(chǎn)品等,幫助符某某掩飾、隱瞞共計人民幣1281.15萬元受賄款的來源和性質(zhì),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到案亦有代符某某退繳受賄贓款、坦白、認(rèn)罪認(rèn)罰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此案經(jīng)儋州市法院開庭審理后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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