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騎車帶朋友,遇事故要賠錢?法院判了→

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 2024-11-01 18:37:35

本是好意騎電動三輪車帶朋友出行,卻遇上交通事故受傷,自己還成了被告,朋友要求自己賠償醫(yī)療費。

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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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帶朋友出行遇事故,朋友卻把自己告了

今年3月,家住鄭州的許女士像往常一樣騎電動三輪車帶朋友陳女士出行,在行駛到某交叉路口左拐時,與李先生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電動三輪車駕駛員許女士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機動車駕駛?cè)死钕壬袚鹿实拇我熑巍?/p>

因事故受傷,仍在住院治療的許女士卻收到了一張法院的傳票:陳女士將許女士,及小型轎車駕駛?cè)死钕壬V至法院。

此次事故造成陳女士全身多處骨折,住院期間共花費17000多元,陳女士認為,自己的醫(yī)療費用應當由許女士和小型轎車駕駛?cè)死钕壬袚TS女士則認為,自己是出于朋友之間的好意帶著陳女士一塊出行,所騎的并非營運車輛,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綜合案情后判決:

陳女士的醫(yī)療費用17503.51元,應由機動車駕駛?cè)死钕壬蜋C動車所有人全女士,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責任限額內(nèi)(也就是18000元)賠償原告陳女士二分之一的份額,即9000元。此外,由李先生和許女士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各自承擔余下40%和60%的賠償責任。其中,由于許女士無償搭載陳女士外出構(gòu)成好意同乘,酌定減輕許女士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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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意同乘”?適用于哪些情況?

“好意同乘”就是常說的“搭便車”,是指駕駛?cè)嘶谏埔饣ブ蛴亚閹椭试S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fā)生在朋友、同事或鄰居之間,駕駛?cè)隧樎反钶d他人,不收取任何費用。

法官認為,對于免費同乘人的人身損害,排除駕駛?cè)说墓室饣蛑卮筮^失,如果不考慮駕駛?cè)俗陨淼娜松頁p害、車輛受損、善意付出的實際情況,一概讓駕駛?cè)藢γ赓M同乘人人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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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的“好意同乘”指的是非營運機動車。

根據(jù)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nèi)容,被告許女士所駕駛的車輛應系非機動車,但被告許女士的免費搭乘行為,體現(xiàn)互助的社會風尚,應予以提倡和鼓勵,且被告許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故應適當減輕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開別人車遇事故,駕駛?cè)伺c車主如何擔責?

這一案件中,負次要責任的李先生是機動車駕駛?cè)?,但并非機動車車主。

根據(jù)事故情況,交警部門認為機動車駕駛?cè)死钕壬男袨檫`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法?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所以,李先生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然而,李先生所駕駛的小型轎車在事故發(fā)生時處于脫保狀態(tài),且李先生并非該機動車的車主。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wù)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wù)人和侵權(quán)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wù)人和侵權(quán)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鄭州市上街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范俊紅表示,本案中該機動車的車主并沒有依法投保交強險,所以其應該與被告李先生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原告陳女士的醫(y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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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好意騎車帶朋友,遇事故要賠錢?法院判了→)

【責任編輯:謝鎮(zhèn)蔚】

【內(nèi)容審核:張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