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人身損害賠償:誰來為學生的傷痛“買單”?

海南一中院 2024-12-06 21:47:41

學生在校園中遭受人身損害,責任認定不僅關乎受害者的權益的保障,更觸動教育安全責任的敏感神經。是學校管理的疏忽?還是自身行為的不慎?究竟如何判定?

400米的跑步竟突然暈倒

學校操場上體育課,九年級某班體育老師王某組織學生進行熱身,后分組進行蘿卜蹲游戲,輸?shù)膶W生不定時罰跑400米。小林所在小組輸?shù)粲螒?,被罰跑400米。罰跑途中,小林在無人觸碰的情況下突然暈倒在跑道上。附近同學立刻呼喊王老師,王某來到小林身邊,通過按壓虎口和人中等方式進行緊急施救,并立即將此事電話告知班主任。校醫(yī)也趕到操場對小林心肺復蘇及人工呼吸急救。

期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后120急救中心人員到達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救治,將小林送到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兩次暈倒未查出原因,母親說是低血糖?

林某和陳某是小林父母。法官通過調查了解到,小林在八、九年級曾經出現(xiàn)過兩次上體育課暈倒的情況,通過掐虎口等方式急救很快清醒,送醫(yī)后并未檢查出具體原因。小林的母親陳某曾向班主任表示,小林暈倒是因為經常玩游戲、不好好吃飯造成低血糖導致的。

一份保險三方糾紛,誰的責任?

縣教育局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校方責任保險協(xié)議》,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小林所在學校是被投保方,此次意外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林某和陳某將學校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責任歸誰?三方焦點剖析

林某和陳某認為:沒有學校組織跑步活動,小林就不會暈倒。學校明知小林的身體體質原因不適合跑步運動,仍然安排小林跑步,是小林暈倒的全部原因,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直接責任。

學校認為:學校給學生購買了保險,所有保險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負責。

保險公司認為:受害人小林本身存在體質問題,因在學校多次暈倒,校方已多次通知家長帶其去醫(yī)院做檢查,但其父母未引起重視,未對小林進行全面體檢,對事件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同時根據(jù)保險公司與學校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精神損害是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的,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應就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當日體育課的內容,活動劇烈程度較弱,并非與小林的年齡與體能不符,風險程度極低。母親陳某亦表明小林不存在其他疾病或不宜參加活動的特殊體質,僅是低血糖,因此學校的體育教學活動不存在過錯。

因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而死亡,其個人身體原因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學校除去正常反應的時間,搶救應對措施不足是次要原因。學校舉辦體育教學活動并無不妥,該行為不存在過錯,不能因噎廢食,不應迫使教育機構因為顧慮可能發(fā)生的法律責任而不進行正常的體育教學活動。

小林的死亡對林某和陳某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應予以充分的精神撫慰。林某和陳某請求學校按照《校方責任保險協(xié)議》約定的保險限額頂額賠償,予以照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原標題:校園人身損害賠償:誰來為學生的傷痛“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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