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文昌一男子獲刑
文昌公安
2024-12-07 10:06:56
近日,文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工作中發(fā)現
東路鎮(zhèn)東路圩居民邢某某
涉嫌非法狩獵
在查清相關線索后
民警將其抓獲
并在其家中當場查獲
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鳥類
及一批禁用工具
經查,邢某某對其在禁獵區(qū)內
非法狩獵的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邢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示
禁獵區(qū):文昌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qū)。
禁獵期:全年為禁獵期。
*文昌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日發(fā)布《關于劃定文昌市禁獵區(qū)及禁獵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修訂)》(文府規(guī)〔2024〕18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原標題:文昌警方嚴厲打擊非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鳥,終成法網“籠中鳥”)
【責任編輯:謝鎮(zhèn)蔚】
【內容審核:李彥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