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公告,事關明碼標價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新聞記者 徐明鋒)2月25日,海南省保亭等市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明碼標價行為公告,要求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公告要求,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明碼標價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yè)、區(qū)域等特點,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明確標示對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經營者根據不同交易條件實行不同價格的,應當標明交易條件以及與其對應的價格。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發(fā)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
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同種類的商品,因顏色、形狀、規(guī)格、產地、等級等特征不同而實行不同價格的,經營者應明確特征和標價,以示區(qū)別。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增加標示與價格有關的質地、服務標準、結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經營者標示價格,一般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銷售商品,同時有償提供配送、搬運、安裝、調試等附帶服務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附帶服務進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此外,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公告強調,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公告表示,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于首次不按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或明碼標價不規(guī)范的經營主體,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第二次發(fā)現仍未明碼標價的相同主體,執(zhí)行簡易程序處200元以下罰款或普通程序處罰;第三次發(fā)現則執(zhí)行普通程序,從嚴從重處罰,公開曝光,并納入信用監(jiān)管體系。
【責任編輯:趙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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