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樂東兩男子獲刑!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wǎng)/海拔新聞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劉涵婧 )近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一起聚眾斗毆案,以犯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樂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判處麥某保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
據(jù)了解,2021年11月,韋某甲(未成年人)、韋某乙(未成年人)與被害人羅某平在手機軟件快手、微信上發(fā)生爭執(zhí),后約定到網(wǎng)吧斗毆。黃某樂得知后持甩棍和麥某保趕到現(xiàn)場追打羅某平,打砸羅某平摩托車并用汽油燒毀。經(jīng)鑒定,羅某平為輕微傷,被燒毀的摩托車價值3783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樂、麥某保明知他人相約斗毆,仍持械聚眾前往,見對方逃跑后駕車追逐,造成一人輕微傷及摩托車毀壞,其二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鑒于黃某樂、麥某保在案發(fā)后自首、其家屬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悔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該案中,兩被告人明知未成年人相約斗毆,并未制止未成年人斗毆,而是積極參與并造成他人輕微傷,殊不知這種“講義氣”的表現(xiàn),已經(jīng)觸犯了法律。在此,呼吁家長朋友們,當遇到未成年人斗毆時,要積極勸導他們遠離打架斗毆的惡習,幫助未成年人塑造積極向上的心理和人格,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蔣 杰】
【內(nèi)容審核:張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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